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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不服如何处理?

来源:古檀教育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进行争议解决。同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应遵循拟订、批准和实施程序,包括公告方案、听取意见并经批准后实施。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对征收补偿方案表示异议。市、县级应及时公告征收决定,并明确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相关部门需进行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被征收的房屋同时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遵循相应程序,包括拟订、批准和实施方案等步骤。对于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情况,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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