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事由及决定:回避事由包括与当事人关系、利害关系、担任过相关角色等,决定由审判委员会、院长或审判长作出,并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
一、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申请回避由谁做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拓展延伸
审判中的司法回避制度:维护公正与公信的关键
审判中的司法回避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关键机制。司法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因与案件当事人、案件本身或其他利害关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情况下,主动申请或被动被要求回避,以保证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司法人员的偏见和利益冲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它增强了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司法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结语
司法回避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公信的重要机制,它确保了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回避的事由包括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当事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相关角色等。回避申请由不同职位的人员决定,复议申请也有相应的程序。司法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保障当事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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